失主氣憤電動車被盜 把嫌疑人監控照片截圖貼大街
發布者:天將軍 - 發布日期:2014-03-26 14:35 - 瀏覽次數:120次 [關閉]
3月25日,在萬柏林區雙擁路街道旁邊的社區公告欄里,一張偷電動車嫌疑人的照片引起了居民的注意,這是失主王先生在小區監控里找到的線索,他說這樣做一是想通過這個辦法“抓小偷”;再就是警示居民提高警惕,防止財物被盜。
丟了電動車氣憤之余出“絕招”
告示上的照片是小區監控錄像的截取畫面,告示顯示:“3月15日下午兩點,圖片中的這名男子在新莊小區1號樓5單元前偷走一輛電動車,望見到告示后與我聯系,原物奉還,可以不追究責任,否則將偷盜過程錄像全部放到網上,同時將照片貼在更多的地方。下面還附有一個手機號碼和一張視頻截圖。記者從截圖上可以看到一名男子,但對方的容貌看不太清楚。
對此,新莊小區5號樓一位居民表示,最近小區內發生過電動車被盜的事情,雖然安裝了監控設備,但并沒有起多大作用,“這種偷盜行為太令人氣憤了,很贊成失主的做法,把小偷的照片貼出來,讓大家都提高警惕,同時,貼出來照片對小偷也是一種警告,他看到后就再也不敢來這個小區偷東西了”。他的這一觀點,小區里不少居民都認同。
失主王先生介紹說自己花3400元新買的電動車,當天中午他把電動車就放在樓下,結果一會兒工夫就丟了,感到很氣憤,在小區物業的幫助下調取監控,發現照片里的這個人,中午時分進入小區后,徑直來到了自己的電動車旁邊,很快就將車偷走,所以他在監控中專門截取了一張嫌疑人的正面影像,印制了二三十份這樣的告示,貼在小區和附近的幾條街道上,不僅是給偷車嫌疑人的警告,也是給附近居民的提醒。
這種做法是否妥當居民態度不一
“事兒都過去幾天了,一直沒人和我聯系,這也是無奈之舉,我已經報了案,還是希望能抓住這個小偷。”王先生這樣告訴記者。記者與接警的長風派出所取得了聯系,辦案民警劉警官稱,接到失主報案后,他們重新提取了視頻等相關證據,目前,正在調查處理中。
盡管居民中有不少人認同失主的做法,但也有居民表達了不同的意思,首先是有人對照片的事情有所顧慮,一名小區居民說,貼這樣的告示估計對小偷沒什么用,“他在這里做了案,最近肯定不會再回來,也看不到這個照片,就是看見了,也不會把車送回來。”而且居民們擔心的是不知道個人有沒有權利發這樣的告示,總覺得應該是只有公安部門才能這樣做。同樣還有居民對于失主所說的,只要送還電動車就不追究責任的說法,也覺得這樣是放任小偷。不過失主王先生也解釋說,他當時立即就報了警,其實并沒有要放過小偷的意思。
律師明確:行為可以理解,但涉嫌侵權
就失主張貼小偷照片的做法是否妥當的問題,記者采訪了山西民星律師事務所的郭律師。郭律師認為該行為可以理解,但涉嫌侵權。市民有舉報和制止違法行為的權利,但隨意張貼個人的照片,并指稱其為小偷,行為不妥。郭律師說,居民在遇到類似情況時,應先向公安機關報案,提供偷盜線索,在公安機關確認的前提下再作決定。
民生搜索
氣憤并非一時一地理性還需時時刻刻
2013年揚子晚報報道,在南京建鄴區某小區里,發生了幾次丟失電動車和電動車電瓶案件,保安通過監控確定了小偷,就把小偷的照片貼在小區的大門口公示,有業主認為從居民失竊的角度看,贊同這種做法,但是從法律的角度看,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權。律師表示,未經法院判定有罪,就斷定是小偷公布于眾,涉嫌侵害名譽權。
2012年瀟湘晨報報道,長沙一商場把小偷照片貼在商場里,市民認為如果小偷今后改邪歸正了,這樣貼出來照片算不算侵權,律師認為,只有公安機關才可以以通緝令的形式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。
丟了電動車氣憤之余出“絕招”
告示上的照片是小區監控錄像的截取畫面,告示顯示:“3月15日下午兩點,圖片中的這名男子在新莊小區1號樓5單元前偷走一輛電動車,望見到告示后與我聯系,原物奉還,可以不追究責任,否則將偷盜過程錄像全部放到網上,同時將照片貼在更多的地方。下面還附有一個手機號碼和一張視頻截圖。記者從截圖上可以看到一名男子,但對方的容貌看不太清楚。
對此,新莊小區5號樓一位居民表示,最近小區內發生過電動車被盜的事情,雖然安裝了監控設備,但并沒有起多大作用,“這種偷盜行為太令人氣憤了,很贊成失主的做法,把小偷的照片貼出來,讓大家都提高警惕,同時,貼出來照片對小偷也是一種警告,他看到后就再也不敢來這個小區偷東西了”。他的這一觀點,小區里不少居民都認同。
失主王先生介紹說自己花3400元新買的電動車,當天中午他把電動車就放在樓下,結果一會兒工夫就丟了,感到很氣憤,在小區物業的幫助下調取監控,發現照片里的這個人,中午時分進入小區后,徑直來到了自己的電動車旁邊,很快就將車偷走,所以他在監控中專門截取了一張嫌疑人的正面影像,印制了二三十份這樣的告示,貼在小區和附近的幾條街道上,不僅是給偷車嫌疑人的警告,也是給附近居民的提醒。
這種做法是否妥當居民態度不一
“事兒都過去幾天了,一直沒人和我聯系,這也是無奈之舉,我已經報了案,還是希望能抓住這個小偷。”王先生這樣告訴記者。記者與接警的長風派出所取得了聯系,辦案民警劉警官稱,接到失主報案后,他們重新提取了視頻等相關證據,目前,正在調查處理中。
盡管居民中有不少人認同失主的做法,但也有居民表達了不同的意思,首先是有人對照片的事情有所顧慮,一名小區居民說,貼這樣的告示估計對小偷沒什么用,“他在這里做了案,最近肯定不會再回來,也看不到這個照片,就是看見了,也不會把車送回來。”而且居民們擔心的是不知道個人有沒有權利發這樣的告示,總覺得應該是只有公安部門才能這樣做。同樣還有居民對于失主所說的,只要送還電動車就不追究責任的說法,也覺得這樣是放任小偷。不過失主王先生也解釋說,他當時立即就報了警,其實并沒有要放過小偷的意思。
律師明確:行為可以理解,但涉嫌侵權
就失主張貼小偷照片的做法是否妥當的問題,記者采訪了山西民星律師事務所的郭律師。郭律師認為該行為可以理解,但涉嫌侵權。市民有舉報和制止違法行為的權利,但隨意張貼個人的照片,并指稱其為小偷,行為不妥。郭律師說,居民在遇到類似情況時,應先向公安機關報案,提供偷盜線索,在公安機關確認的前提下再作決定。
民生搜索
氣憤并非一時一地理性還需時時刻刻
2013年揚子晚報報道,在南京建鄴區某小區里,發生了幾次丟失電動車和電動車電瓶案件,保安通過監控確定了小偷,就把小偷的照片貼在小區的大門口公示,有業主認為從居民失竊的角度看,贊同這種做法,但是從法律的角度看,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權。律師表示,未經法院判定有罪,就斷定是小偷公布于眾,涉嫌侵害名譽權。
2012年瀟湘晨報報道,長沙一商場把小偷照片貼在商場里,市民認為如果小偷今后改邪歸正了,這樣貼出來照片算不算侵權,律師認為,只有公安機關才可以以通緝令的形式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。